湖州市綠色工廠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制造2025》、《湖州市建設“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實施方案》決策部署,加快構建綠色制造體系,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信部《綠色制造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省經信委《關于推進全省綠色制造發展的指導意見》、《湖州市綠色制造專項行動計劃(2017-2019年)》等要求,制定本評價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向綠色發展轉型升級,促進企業成為綠色制造的實施主體,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進行星級評價。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信委負責市級綠色工廠建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委對綠色工廠進行指導和管理,共同支持企業創建綠色工廠,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綠色工廠實行星級評價。根據企業綠色發展成熟度,將綠色工廠劃分為一星至五星5個評價等級。其中:達到三星級標準評定為市級綠色工廠,達到四星級標準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達到五星級標準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評價指標和要求見附1)。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請湖州市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三年沒有發生虧損。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高度重視綠色發展,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培訓教育、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節能管理水平。建立滿足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在節能方面需建立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能效水平達到行業先進。
(六)企業符合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條件的要求。
(七)企業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未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七條 企業按照綠色工廠自評價評分表(見附表2)的相關標準要求開展自評價, 達到60分以上的,可以申報綠色工廠,編制《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報轄區經信主管部門。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編制的內容及格式要求見附件3。
第八條 縣區經信主管部門對企業自評價報告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到市經信委。市經信委組織行業專家對自評價報告進行審查,綜合評分達到一星級以上的列入湖州市綠色工廠創建培育名單庫,其中:達到三星級要求的,在主要媒體上公示7天,無異議的企業,由市經信委發文公布,并授予“湖州市綠色工廠”稱號,有關財政扶持政策優先享受。
第九條 經專家評議,綜合得分75分以上的企業可申報省級綠色工廠。申報省級綠色工廠應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編制《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應對評價結果和材料真實性負責,在評價報告中需對照評價要求逐項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第三方評價合格的,由市經信委向省經信委推薦申報。企業應提交《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和《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對市級綠色工廠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復審。接受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近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并編制《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報當地經信委初審。市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后發布復審結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復審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
第十三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綠色工廠。
第十四條 市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復審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十五條 市經信委對變更名稱和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http://www.huzhou.gov.cn/hzgov/front/s28/xxgk/zcwj/bmwj/20171124/i744589.html
政策指導:發改委、商務部、民政部、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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