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全面提升全市工業企業綠色制造水平,加快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2018)、《無錫市綠色工廠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無錫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工業企業。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擇優確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根據工業企業的基礎設施、管理體系、能源與資源投入、環境排放和產品質量等狀況評定星級。
第四條 綠色工廠星級評定分為一至五級,代號★,以星數表示星級,最低為一星級,最高為五星級。評價工作分類實施、分層管理,對達到四星級以上的綠色工廠授予相應星級的綠色工廠榮譽稱號,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第五條 依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星級綠色工廠創建和評價責任分工。
(一)各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經發局)負責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負責四星級及以上綠色工廠的申報推薦工作。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綠色工廠創建的推進和指導工作,負責四星級、五星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負責省、國家級綠色工廠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二章 星級評定標準
第六條 企業符合《無錫市綠色工廠星級評價標準(試行)》(見附件1,以下簡稱標準)條款中相應條件,可評為一星級綠色工廠或二星級綠色工廠。
第七條 在符合綠色工廠二星級的基礎上,達到標準中三星級條款的所有條件,企業可評為三星級綠色工廠。
第八條 在符合綠色工廠三星級的基礎上,且參照《無錫市綠色工廠評價指標體系》,企業得分80分及以上,可評為四星級綠色工廠。
第九條 在符合綠色工廠四星級的基礎上,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A類及以上,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2018)和《無錫市綠色工廠評價指標體系》企業得分90分及以上,可評為五星級綠色工廠。
第三章 星級評定程序
第十條 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工廠,由企業自行申報,填寫《無錫市綠色工廠星級評定申報表》(見附件2),并對照評定標準逐項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三星級綠色工廠,由企業填寫《無錫市綠色工廠星級評定申報表》,編制無錫市綠色工廠星級評定自評報告,并對照評定標準逐項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各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經發局)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工廠申報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一條 四星級、五星級綠色工廠,由各縣(市)區推薦、企業自愿申報,填寫《無錫市綠色工廠星級評定申報表》,編制無錫市綠色工廠星級評定自評報告,并對照評定標準逐項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市(縣)區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評定,經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公示后,授予無錫市四星級或五星級綠色工廠榮譽稱號,并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三星級以上綠色工廠優先推薦為國家級和省級綠色工廠。
第十三條 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直接認定為“無錫市五星級綠色工廠”;已公布的市級綠色工廠可直接認定為“無錫市四星級綠色工廠”,不再重復評價。
第四章 申報評定時間
第十四條 一星、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工廠申報原則上隨到隨評定,由各市(縣)區主管部門完成認定后,每季末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五條 四星級、五星級綠色工廠原則上每季度認定一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每季度后一個月公布認定結果。
第十六條 國家、省級綠色工廠申報和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的時間執行。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綠色工廠星級評定部門與發改、環保、應急、質檢等部門加強聯動,對納入星級管理的綠色工廠實施動態管理,進行不定期監督和“雙隨機”檢查。
第十八條 對發生違法、違規事件的企業,星級綠色工廠主管部門依照分級管理權限給予企業相應處理:(一)限期整改;(二)降低星級;(三)取消(撤銷)星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撤銷)綠色工廠資格:
(一)所在企業依法終止的;(二)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三)所在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消防等事故的;(四)所在企業發生嚴重失信行為,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第十九條 被撤銷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三星級以上綠色工廠。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取消(撤銷)星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統一發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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