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用于指導云南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業企業和園區(開發區)培育創建綠色制造名單,開展綠色制造相關工作。
**(本條新增)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綠色制造名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綠色工業園區。**(本款新增)
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第四條綠色制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制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開發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制造名單的培育機制。
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五條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云南省范圍內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及動態管理,組織開展云南省綠色制造名單申報工作,遴選發布云南省省級綠色制造名單,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
云南省各州(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名單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設和運維的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是云南省開展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云南省綠色制造名單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均需通過該平臺提交資料和審核上報。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條云南省各級(含州(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八條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或綠色工廠評價行業標準要求。
第九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附件3)要求。
第十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開發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開發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附件2)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園區(開發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按照《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要求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具備評價能力的企業、園區(開發區)可自行組織實施綠色制造評價,完成評價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開發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十三條云南省綠色制造名單申報采取縣(市、區)、州(市)逐級審核并推薦上報。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平臺中的申報資料,并出具推薦文件通過管理平臺提交上報。
第十四條各級綠色制造名單的申報時間依據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官網公開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評審工作,充分征求省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對省級綠色制造名單通過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通過官網發布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在省級綠色制造名單中擇優確定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于7月31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云南省各級綠色制造名單企業及園區(開發區)應在每年3月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六條云南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開發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
第十七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開發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二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級綠色制造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開發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綠色制造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十九條云南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對其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一條推行綠色工廠“企業綠碼”。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相關標準,對綠色工廠綠色化水平進行量化分級評價和賦碼。國家級綠色工廠在完成年度動態管理表數據填報后,管理平臺將根據年度最新數據進行賦碼,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二條鼓勵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制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制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三條參與云南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如遇《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進行調整,有與本實施細則沖突的地方,以工業和信息化部最新發布相關文件要求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政策指導:發改委、商務部、民政部、國資委
本平臺僅發布國家政策文件、信用管理工作動態和企業信用信息,不含任何商業信息
主辦單位: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誠信企業推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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